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七)稅收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3)
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span>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公告
二 、企業所得稅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國稅函〔2010〕79號)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三、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財稅〔2019〕13號)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財稅〔2019〕13號)
五、土地使用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財稅〔2019〕13號)
六、土地增值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
來源:小穎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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