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常見憑證,但有時也會遇到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今天小編就和大家一起看一看,涉及無法取得發票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究竟該如何處理。
一、稅前扣除的憑證主要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的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營業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二、無法取得發票如何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注意: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因此,若能夠提供對方工商注銷的資料、相關合同及付款憑證,即使沒有取得發票,也可以稅前列支。
相關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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